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题目的通知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4年第32号
为配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及税款征收有关题目通知布告如下:
一、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通俗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体例、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细致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二、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贩卖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通俗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通俗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关照》(财税〔2013〕66号),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贩卖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干事宜。
三、本通知布告所称发电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小我和不经常发生应税举动的非企业性单位”。
四、本通知布告自2014年7月1日起实行。此前发生未处理的,按本通知布告规定实行。
特此通知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3日



